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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專案評議會應將評議結論作成專案報告,送交權責機關及有關機關,並副知第五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二項通知到場人員。
前項報告應包括下列事項,並得摘錄對外公開之:
一、事實之認定。
二、調查之方法及經過。
三、認定之理由。
四、改善建議。
五、應受懲罰之人、懲罰種類及懲度。
權責長官應依前項第五款規定核定懲罰。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