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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田水利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1 條
農田水利會及主管機關對於重行審議、再審議事件,於職員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該職員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不得因職員依本規則提起救濟而予不利之處分、不合理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之處置。
主管機關所為再審議之決定,有拘束農田水利會之效力。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