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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委員應由具有財務金融、經濟、法律、投資管理、風險控管、退休金
管理或企業管理等相關學識或經驗者擔任。
本會人員應善盡忠實經營義務,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於本會尚未公開之
決議事項、操作計畫應行保密,且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
圖謀本人、配偶或關係人之利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