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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糧食標示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包裝糧食之品質規格有國家標準等級且符合相當等級者,應依國家標準等級標示;未達國家標準者,標示等外,並應依國家標準所定品質規格項目標示含量。
包裝糧食之品質規格無國家標準者,應參照同種類糧食之國家標準所列品質規格項目,自訂品質規格表並標示含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