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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蠶種製造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蠶種製造者,不得行絲繭育,並須有下列各項設備:
一、普通蠶種製造者,應有與蟻量相當之蠶室、貯桑室、上簇室、其他附
屬室、蠶具及製種、檢種必要設備暨十分之六以上自行管理之桑園。
二、原蠶種製造專用蠶室,應與普通養蠶室有相當之距離,並須有合於製
種用具之設備及專用桑園。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