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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5 0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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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針具服務及替代治療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醫療機構、醫事檢驗所、藥局及其他民間團體或事業,得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可後辦理針具服務。核可效期為一年。
地方主管機關設置非營利性針具自動服務機、同儕教育員或外展服務人員負責之社區巡迴處所,得辦理針具服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