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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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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申報及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前二條製造或販賣業者應保存可資證明前二條資訊之憑證、文件或資料,自製造、輸入、輸出或供應日之次日起至少五年。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