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18:5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五月十五日修正全文 19 條,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辦理各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應於辦理一個月前,檢具計畫書及相關文件、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提出,經審查核准後,始得為之。但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機關及第二款學校辦理初級、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或繼續教育課程,得免予申請。
前項計畫書內容,應包括實施期間、級別名稱、師資、課程大綱與時數、場所、訓練器材與設備、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