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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嚴重病人保護人通報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醫療機構通知無法產生保護人時,得邀集病人之監護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父母、家屬等會商選定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