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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鑲牙生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鑲牙生執行業務時,應備簿冊,記載病人姓名、年齡、性別、職業、住址及鑲補牙之種類。
前項簿冊應保存十年。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