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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貨櫃出租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貨櫃出租業者對貨櫃之動態應予登記,每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造具左列表
冊,送請當地航政機關核轉交通部備查:
一、營業報告書。
二、資產負債表。
三、損益表。
四、外匯收支表。
五、盈虧撥補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