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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主導性新產品開發輔導辦法(80.06.05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二條所指政府提供之補助款,以民間事業專為執行主導性新產品所支左
列費用總和之二分之一為上限:
一、專職或兼職研究人員之人事費用。
二、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
三、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
四、技術移轉費。
五、國內、外差旅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