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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工廠設立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工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許可設立:
一、作業性質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二、廠房係利用違章建築者。
三、暫停接受新廠設立之工業。
四、屬環保法令規定管制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未附環保主管機關出
具之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者。
五、其他依法令規定不得許可設立者。
工廠經許可設立後,有違反許可內容之情事,原核定機關得撤銷其許可,
並公告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