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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各省市度量衡檢定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省、市度量衡檢定所,視業務繁簡置會計員,或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
課員、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所內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縣度量衡檢定站,視業務繁簡,置會計員,或指定適當人員兼任或兼辦會
計業務,依法辦理站內歲計、會計及統計事務。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