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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假釋審查會由典獄長擔任召集人並任主席,所需工作人員就機關員額內派兼之,並得請承辦假釋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召集人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