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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視聽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對視聽教育負有輔導責任之教育機構及學校應經常辦理左列各種業務:
一、研究製作視聽教材、教具。
二、舉辦視聽教材、教具之展覽,供各校觀摩仿製,並得接受委託代為購
置或製作。
三、蒐集及購置教育影片,免費供應各級學校及社會教育機構流通使用。
四、解答有關視聽教育問題,並指導修訂視聽教材及修護視聽教具。
五、出版有關視聽教育書刊。
六、訓練視聽教育人材。
七、舉辦示範性之視聽教學觀摩會。
八、研究製作有關「輔助教學」及「推行社教」等節目,供各電視臺或廣
播電臺流通使用。
九、其他有關之視聽教育工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