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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公開說明書編製內容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概況。
二、資產池、創始機構、服務機構及備位服務機構概況。
三、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概況及職責。
四、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資金運用方法。
五、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信用評等等級及信用增強方式。
六、投資風險揭露。
七、特別記載事項。
八、受益人會議或持有人會議。
九、有關法規。
十、受益人或持有人權利與義務。
十一、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以下簡稱本會)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