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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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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融資性租賃業務事業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事業應確保建立高品質之員工遴選及任用程序,包括檢視員工是否具備廉正品格,及執行其職責所需之專業知識。
本事業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應於充任後三個月內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本事業並應訂定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符合規定:
一、曾擔任依法令規定設置之專責法令遵循人員或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責人員三年以上者。
二、參加本會認定機構所舉辦二十四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者。
三、取得國際或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
前項人員每年應至少參加十二小時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訓練內容應至少包括新修正法令、洗錢及資恐風險趨勢及態樣。當年度取得國際或本會認定機構舉辦之國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業人員證照者,得抵免當年度之訓練時數。
本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及業務人員,應依其業務性質,每年安排適當內容及時數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教育訓練,以使其瞭解所承擔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職責,及具備執行該職責應有之專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