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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兼營信用卡業務之銀行、信用合作社及其他機構,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影本。
三、公司章程或相當公司章程文件。
四、營業計畫書:載明業務之範圍、業務經營之原則與方針及具體執行之方法、市場展望及風險、效益評估。
五、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
六、信用卡業務章則及業務流程。
七、信用卡業務各關係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約定書。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書件。
前項申請設立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營業項目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登載或申報。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