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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營業人進口免徵關稅之商品,經臺灣本島轉運離島地區者,應由運送人於臺灣本島通商口岸向海關辦理轉運並卸存於離島地區當地由海關監管之進口貨棧,再由進口之營業人辦理通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