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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庫收入退還支出收回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代庫機構將各機關繳回之支出收回款項列收國庫存款戶後,應將有關資料送由國庫總庫彙轉財政部國庫署。
財政部國庫署收到前項資料後,應為增加原支用機關歲出分配預算或當年度其他支付法案款項餘額之登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