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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常備兵回役免予回役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停役人員停役原因消滅,經審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於國防軍事無妨礙時,得免予回役:
一、第五條第一款人員。
二、因作戰被俘、失蹤或執行公務失蹤停役,其被俘或失蹤期間逾一年者。
三、回役後應補服之現役役期未滿三個月者。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