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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作戰獎金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發給作戰獎金金額之標準如左:
一、殲滅敵軍者如附表。
二、俘獲或擊斃敵軍幹部者如附表。
三、擊沉或炸沉敵軍艦船者如附表。
四、擊落或擊燬敵軍飛機者如附表。
五、鹵獲敵軍主要裝備者如附表。
六、向大陸沿海實施突擊奇襲者如附表。
七、敵後 (游擊) 作戰,照附表獎金標準,提高百分之五十發給。
八、達成特殊任務有利戰局之忠勇事蹟者,按本辦法所定核給獎金之程序
及權責辦理。
前項一至七款獎金標準,為激勵戰志,奠定勝利基礎,於作戰初期或戰況
激烈時厲行重賞階段,得照原定提高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發給。
所有各項獎金之分配數額,應由各部隊依檢討會議,按第四條標準評定之
戰績,決定分配比例,予以核發或建議,至策反來歸者,及凡使用燬滅性
或威力強大之特種武器而造成極大之破壞或損害者,得專案報請核獎。
圖表附件:
附表二 殲滅敵軍部隊獎金表.PDF
附表三 俘獲或擊斃敵軍幹部獎金表.PDF
附表四 擊沉或炸沉敵軍艦船獎金表.PDF
附表五 擊落或擊燬敵軍飛機獎金表.PDF
附表六 鹵獲敵軍主要裝備獎金表.PDF
附表七 向大陸邊遠及沿海地區實施奇襲作戰獎金標準表.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