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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交部駐外各機構雇員退職金給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雇員奉准退職後,應填具退職金申請表一式三份 (表式附後) ,由所屬駐
外機構主管審核無誤後加蓋印信及主管印章,以二份報部,以憑核發。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