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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原住民保留地禁伐補償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地方執行機關依本條例第四條辦理勘查作業,經檢測合格者,核發該申請地號之禁伐補償金。但勘查結果有下列情事者,得扣除面積後,核算禁伐補償金:
一、有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之建築物。但其他臨時搭建物,不在此限。
二、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
三、鋪設水泥混凝土路面或瀝青混凝土路面之農路。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