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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從事涉及重要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業務之退離職人員應經審查許可期間屆滿後進入大陸地區申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退離職人員應於返臺後七個工作日內,填具返臺申報表向原服務機關申報。
原服務機關發現前項申報內容未盡完整或有疑慮者,得限期命退離職人員補正。退離職人員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申報。
原服務機關發現第一項申報表有具體情事涉及其他主管機關業務者,應移請各相關主管機關處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