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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全業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法第十條所稱必要時,指保全業非先行僱用保全人員,即無法營運;保全業應於僱用後二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當地主管機關並應於五日內核復。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