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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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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無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私有財產(物)委託管理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五十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訂定全文 9 條,施行日期另以命令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役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眷後備軍人應召服役,如因情況特殊而確有委託政府管理之必要者,得比照本辦法辦理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