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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忠烈祠祀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宗教及禮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忠烈祠之入祀及紀念坊碑之建立,由內政部核准時定之。
忠烈事蹟特著及建有特殊勛績者,入祀首都忠烈祠,並得同時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入祀首都忠烈祠者,應經總統明令行之。
其他忠烈行為,入祀原籍直轄市或縣(市)忠烈祠。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