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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遲延案件月報表應按承辦人員及受理案件之先後,依次編列。每月編列次序,應與前月相同。
前項承辦人員,於行合議審判案件,指受命法官。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