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4:0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代理。
本小組委員辦理第二條之審查及諮詢,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並得請工作人員說明相關事實、爭點及法令。
本小組委員對於依法須保密之事項,應保守秘密。列席人員及工作人員,亦同。
本小組得視案件性質,由召集人或小組會議決定每位委員之分工及應負責之項目。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