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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逾期美援貸款處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在依第四條規定起訴期間,如借款人重新按期清償貸款,成另提經建會認為滿意之可靠清償辦法,並願負擔訴訟費者,得由經建會通知銀行於法庭內成立和解。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