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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員工因公涉訟輔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機關聘有律師為法律顧問者,應於聘約內訂明,所屬公務員工因公受侵
害或涉訟時,為其提供法律上之意見;延聘其為辯護人或訴訟代理人者,
應減收酬金。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