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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0/20 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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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7 條
權責長官認為有施以重大懲罰之必要時,除第五十八條規定應召開專案評議會之情形外,應指定適當階級或專業人員五人至九人,組成懲罰諮詢會,並得指定其中一人為主席;其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
前項諮詢會應給予違紀行為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並向權責長官提出具體建議。
權責長官不同意前項建議,核定懲罰時應加註理由。但從輕懲罰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