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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臨床試驗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6 條
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或其他相關人員不得以脅迫、金錢或其他不正當方式,誘使受試者參與臨床試驗。
試驗委託者、試驗主持人或其他相關人員給予受試者交通費、營養費或其他相當之給付者,應載明於受試者同意書。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