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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全文 7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0 條
詢問應作成紀錄,向受詢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紀錄者,不在此限。
受詢問人為聽覺、聲音、語言功能障礙或語言不通者,應由通譯傳譯之;必要時,並得以文字詢問或令以文字陳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