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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應考人呈繳偽造或變造證件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應考人偽造證件聲請檢覈或審查應考資格者,不予及格或合格。其已參加
考試者,考試成績應認為無效。
應考人偽造之證件,如於審查合格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應撤銷其應考資
格或呈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所發應考資格證明書或考試及格證書,並
應吊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