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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用藥廣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環境用藥廣告內容不得有錯誤之使用示範或下列圖文、言語:
一、誇張安全性,如環保配方、絕對安全、人畜無害、無毒性、安心使用或放心使用等。
二、誇張效能,如立即見效、澈底殺滅、完全消滅、通通殺、根除或保證等。
三、誇張製法,如特級品、最高技術、最新科學(技)、最進步製法等。
四、防治或預防腸病毒、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禽流感、退伍軍人症及其病原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