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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法第四十六條所定保險人應按被保險人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發給失能給付;失能程度經綜合評估,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失能一次金:全部失能狀態核定之失能等級,較原已局部失能之失能等級提高。
二、失能年金符合下列各目情形之一:
(一)全部失能狀態核定之失能等級,較原已局部失能之失能等級提高,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失能程度。
(二)全部失能狀態核定之失能項目較原已局部失能之失能項目增加,並符合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失能程度。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