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04 17:0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勞動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會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外,委員聘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續聘人
數應達總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不超過總人數之三分之二。代表機關或團
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異動而更替。委員出缺時,應由原推薦團體或機關
推薦,並依第四條遴聘之。其繼任人員之聘期至原任人員聘期屆滿之日為
止。
本會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為無給職。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