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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民輔導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保險人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為申請審議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農監會。
保險人未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於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二個月內提出意見書連同審議申請書及其他必要案卷,一併檢送農監會,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