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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販賣菸品場所標示及展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菸品展示,不得以電子螢幕、動畫、移動式背景、聲音、氣味、燈光或其他引人注意之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