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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食品中污染物質及毒素衛生標準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3 條條文之附表一,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食品中所含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之限量,應符合附表三之規定。
圖表附件:
附表三、食品中其他污染物質及毒素之限量.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