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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來源流向資料建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依前三條建立及保存之資料,屬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品項者,醫療器材商及醫事機構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之二十日前,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系統。但醫事機構之流向資料,不包括在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