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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特定用途化粧品申請專案核准輸入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第三條第三款及前條第二款需求數量,每項產品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查驗登記:十二瓶(盒、罐、包、袋、支)。
二、研究試驗:依研究試驗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推估之需求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