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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製藥工廠設置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衛生福利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廠為應製藥產銷業務之需要,得僱用操作人員五十一人至六十一人,其
中置技師四人至六人,等級列第七等至第九等;副技師六人至八人,等級
列第五等至第七等;技術員十二人至十四人,等級列第三等至第五等;二
等作業員二十六人至二十八人,等級列第二等;初等作業員三人至五人,
等級列第一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