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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受刑人假釋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矯正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假釋審查會除典獄長及其指派監獄代表二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委員為外聘委員。除典獄長外,其餘當然委員因職務異動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行使職務時,典獄長得另指派適當人選擔任之。
外聘委員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期滿得續聘之。但有不適任或無法行使職務時,監獄得隨時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解聘,另行遴選適當人員依本法規定辦理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