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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外國留學生工作許可及聘僱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雇主應於開始聘僱前一個月,檢具下列文件,向教育部申請核發聘僱許可
:
一、聘僱外國留學生申請書,其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二、上、下學期或語言課程全年之成績單。但符合前條第二項者,免繳。
三、前條第一項各款之相關證明文件或特殊語文專長證明。
前項聘僱許可未核發前,雇主不得先予試用或聘僱。
圖表附件:
聘僱外國留學生申請書.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