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3 19:34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文藝獎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參加為本獎之候選人須由下列團體或人士之一推薦 (候選者以參加一門為
限) :
一、全國性及省市級文藝社團或機構。
二、大專院校院校長,有關科系主任或研究所主持人。
三、教育部學術審議委員會委員。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