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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師進行產業研習或研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教師於研習或研究期間,應遵守合作機構或產業之相關規定;其與合作機構或產業發生爭議時,學校主管機關及學校應提供必要之法律協助。
合作機構或產業得視實際需要與學校及教師簽訂契約書,約定研發保密規定、智慧財產權歸屬及其他有關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